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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浦010 约斯特(上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5H63-010                 报告编号21XZ20150800025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约斯特(上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约斯特(上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159弄8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电焊烟尘、聚酯粉尘、砂轮磨尘、炭黑粉尘、金属粉尘、木粉尘、磷酸、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溶剂汽油、二甲苯磺酸钠、乙氧基丙氧基C8-C10乙醇、磺酸盐、切削液油雾、石油加氢轻馏分、锂基脂、絮凝剂、紫外辐射、电焊弧光、高温、噪声等。
检测结果 共计检测点40个,合格点数4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钱少雄
采样:张远,张欢
检测:江湖,杨佩佩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张华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6.24、7.3、 7.6、 7.7、8.4、8.5、8.6
采样:7.3、 7.6、 7.7、8.4、8.5、8.6
检测:7.3、 7.6、 7.7、8.4、8.5、8.6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行业分类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代码为C366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制造业中的第二十三类“汽车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用人单位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
  • 生产车间一与生产车间二之间的建筑间距不足;②工程防护设施不完善(机加工操作位、平台焊接岗位、维修打磨作业点、装配岗位、防锈岗位、木工锯料作业点等未设置相应的工程防护措施);
③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管不完善;
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检查未达100%;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项目不全;应急预案未申报等)。
(2)建议
  1. )生产车间一与生产车间二的建筑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生产车间二宜设置机械通风措施,补偿建筑间距不足对生产车间二自然通风的影响。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的相关要求,完善岗位的工程防护措施。
①机加工操作位应增设油雾吸收净化装置,其设置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并对油雾吸收净化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②平台焊接岗位打磨操作位、防锈岗位防锈操作位、维修岗位打磨操作位、维修岗位焊接操作位、木工岗位锯料操作位应增设局部吸风除尘设施,其设置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并对吸风除尘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吸风除尘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③木工岗位气钉枪作业点宜使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④生产车间二装配区域应设置全室机械通风措施,其设置应遵循“通风换气量适中,气流组织适宜”的设计原则。
  1. )根据本次的噪声的检测结果,木工岗位、抛丸岗位、机器人焊接岗位、冲压岗位、平台焊接岗位、手工焊接岗位等岗位8h等效声级均超过84 dB(A),因为噪声设备检测有不确定度,实际接触噪声情况可能超过标准限值;另本次的噪声检测结果仅代表当日接触时间下的噪声强度,当噪声作业时间增加,噪声强度将会超过国家标准,结合历年来噪声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均有噪声复查,依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做好噪声岗位的工程防护工作,噪声岗位的定期监测工作,噪声岗位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工作以及噪声岗位工作人员听力保护培训工作等。
  2. )完善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①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项目和检测岗位不得存在遗漏。
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用人单位制定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后,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③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 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 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 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
  4. 噪声复查人员应在复查结果出来之前,脱离噪声岗位。
④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针对不同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好作业场所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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