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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浦002 上海雅本化学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5H63-浦002                  报告编号:21XZ20150400017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雅本化学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雅本化学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爱迪生路326号5楼,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李冰路67弄4-6号楼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硅胶粉尘、乙酸酐、乙腈、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四氢呋喃、正庚烷、丙酮、异丙醇、盐酸、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氨、乙酸酐、乙酸、甲基叔丁醚、乙醇、三乙胺、石油醚、双(4一氟苯基)甲基(1H-1,2,4--唑-l-基亚甲撑)硅烷、吡啶、亚硝酸钠、硫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微波等
检测结果 合格点78个,不合格点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姚交志
采样:张远、谭明涛
检测:聂红伟、曾宏伟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刘勇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5.3.10~3.12
采样: 2015.3.13;2015.3.17;2015.3.18
检测: 2015.3.13~3.24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代码:M734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企业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研究和试验发展”,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公司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分区、设备布局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
2)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3)未开展工作场所日常检测;
4)现场警示与告知不完善;
5)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不足;
6)未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2)建议
1)本项目爱迪生路合成实验室的液氨钢瓶未设置泄露报警装置,应根据《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移动式检测报警装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6.3的要求毒物报警装置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本项目氨报警装置应设置的预报值为15mg/m3,警报值为30mg/m3。
2)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本次评价期间体检项目可参考下表),考虑到项目试验工艺的不确定性,随着试验工艺的需要可能会用到其他化学物质,公司应对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进行定期统计与跟踪,掌握其动态变化,并据此及时安排相关实验人员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需复查的实验人员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及时安排复查;对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及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
评价单元 岗位 检查项目(危害因素)
爱迪生路实验楼 仪器分析 甲醇、二甲基甲酰胺
合成实验 硅胶粉尘、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氨、二甲基甲酰胺
农药剂型加工 甲苯、氨
试剂管理 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氨、二甲基甲酰胺
李冰路实验楼 仪器分析 甲醇、二甲基甲酰胺
合成实验 甲苯
核磁实验 微波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应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实验中所涉及化学品的变动情况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向实验者公布相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实验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同时,应结合各类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公司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2012))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应包括实验中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应根据化学品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申报与补建档。
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警示与告知制度,在实验楼各层楼道内设置公告栏,公布实验场所基本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措施等,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补充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7)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用途应包括防护设施及其维护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费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费用、培训教育费用等方面。项目应确保款项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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