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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4H61-金025 年产30万套铁质晾衣架冲压件扩建生产项目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4H61-金025              报告编号: 21YP20141200007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澳典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年产30万套铁质晾衣架冲压件扩建生产项目
建设地址 金山区朱泾工业区仙乐路26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镍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皂化液油雾、电焊烟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噪声、电焊弧光、高温
检测结果 无现场检测结果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陈周银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俞蕾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项目属于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行业代码:C339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类的“金属制品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项目运行期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项目运行期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采光照明尚未做详细设计、辅助用室设置不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不完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经费未细化、冲孔岗位防噪措施效果性不符合。针对上述存在不足,本次评价在第五章建议中提出了相关补充性措施及建议。
2.建议
2.1类比项目冲孔岗位噪声超标,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措施对冲孔岗位防噪措施进行完善:
①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布置,并用吸声材料进行必要的隔离;
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间隔开启设备、安排岗位生产作业,降低噪声叠加;
③为操作工人正确配备防噪耳塞、耳罩等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其使用;
④增设工间休息室,门窗应有良好隔声效果;
⑤有条件时合理安排作息制度,减少工人的接触时间或经常换岗。
2.2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的第六条规定,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员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2.3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并认真执行。
2.4项目建成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根据类比中的不足之处,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几点:
①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噪声有害”、“粉尘有害”、“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耳塞”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②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覆盖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严格落实员工复查对象的复查工作,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体检建档率达到100%。
2.5项目车间卫生等级为3级,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公司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集中设置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2.6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企业应细化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其应包括卫生防护设施设置及维护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与评价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维护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培训教育费用等内容,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2.7项目尚未细化车间二照度设计参数,建议公司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执行。
2.8本项目表面处理(镀锌)作业为委外作业,需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其督导,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落实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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