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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1-嘉001 维美德(中国)有限公司扩建锅炉房项目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5H61-001                   报告编号:21YP201503000190001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维美德(中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维美德(中国)有限公司扩建锅炉房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宝凤路68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柴油、工业盐、柴油燃烧废气(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噪声、高温等
检测结果 无现场检测结果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杨壬子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代码为D443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5类“热力生产和供应”,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①锅炉房未设计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未设计事故通风装置;未制定一氧化碳中毒应急预案。②采光照明设计未具体说明。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具体细化。④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预算未细化。
(2)建议
(1)本项目锅炉房应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规范,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设置报警值30mg/m3和相应的高报值);在锅炉房内合适位置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且设计排风次数不小于12次/h;制定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项目锅炉房不定期使用,锅炉房长时间停用需重新开启之前应当确认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及事故通风装置能够正常运行。
(2)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等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锅炉房采光和照明相关设计,选用合适的照明灯具,使照度满足生产和卫生需要。
(3)企业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7号令)等的要求具体细化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预算未具体细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要求,具体细化完善职业卫生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卫生防护设施设置及维护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与评价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维护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培训教育费用等,并做到专款专用。
(5)本项目锅炉工由企业内部调配,锅炉工工作过程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有高温等,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范为锅炉工安排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
(6)类比企业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存在漏项及漏检问题,受检率未达到100%,企业在今后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根据生产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受检率达到100%。
(7)类比调查中,企业职业健康检查中有两名建议复查人员,建议企业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其复查,如复查结果表明生产人员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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