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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4H61-金034 上海金山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金山卫污水厂改扩建工程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4H61-034                   报告编号:21YP201501000060001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上海金山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金山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金山卫污水厂改扩建工程
建设地址 金山卫污水厂位于金山卫镇海金路95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胺、聚丙烯酰胺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次氯酸钠、氯化氢及盐酸、柠檬酸、氢氧化钠、乙二胺四亚甲基膦酸、亚硫酸氢钠、异噻唑啉酮、臭氧、氧气、低温、噪声、高温等。
检测结果 无现场检测结果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黄伟、张慧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徐跃峰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14.12.28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结论
本项目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第三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属于第三类中第三项第2条,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符合项有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辅助用室、个体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本项目运行期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
(1)       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
(2)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不全;
(3)未制定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预算等。
  1. 、建议
(1)项目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要求,在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事故池、兼氧酸化池、兼氧沉淀池等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的巡检位附近配备相关的事故报警装置。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置警报值和高报值。毒物报警值一般设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值的1/2(5mg/m3),警报值为MAC值(10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并确保在建设过程中落实,避免今后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性职业危害事故。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项目应在加药间次氯酸钠及盐酸储罐和加药岗位附近、再生水处理膜车间加药岗位附近设置洗眼器及应急冲淋器具,其服务半径不大于15m。
(3)应在污泥脱水机房加药岗位、加药间加药岗位以及再生水处理膜车间加药岗位设置局部机械吸尘、排毒装置,以减少投料时车间环境中粉尘和毒物的浓度。
(4)项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污泥脱水机房、空压机房、泵房和加药间内设置“噪声有害”、“佩戴防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5)据类比调查,企业原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一定不足,建议完善如下:
1)本项目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告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2)类比调查原厂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全。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点等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类比调查原厂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在今后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和表1-2-2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类比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局第48号令)中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应在项目竣工起30日内,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6)项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要求,企业应落实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防护用品的预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预评价预算、设备保养及维修预算、职业卫生培训预算、职业健康检查预算、应急救援设施预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评价预算等,并做到专款专用。
(7)本项目对设备进行检修、维修时,通过设置轨道及水位将设备拉升至地面进行作业;涉及管道、窨井、集水井等的养护维修时,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3〕)、《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操作工人需进入密闭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1)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②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③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④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⑤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对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3)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硫化氢等)、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5)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6)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硫化氢等)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7)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8)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9)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②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③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④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⑥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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