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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浦011 飞世尔实验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5H63-011                   报告编号:21XZ20150700022000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飞世尔实验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飞世尔实验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5001号T6-7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凝聚二氧化硅粉尘、氧化铝粉尘、砂轮磨尘、聚合氯化铝粉尘、氢化蓖麻油、磷酸三乙酯、磷酸三丁酯、六氢苯酐、聚乙烯醇、聚乙酸乙烯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乙酸、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丙酮、环己酮、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工频电场、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电焊烟尘、电焊弧光、臭氧、高温和噪声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28个,不合格点1个(纯水清洗岗位噪声超标)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周华、张慧
采样:张莉莉、金雯佳
检测:江湖、王珂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张工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5.7.8~7.10
采样:2015.7.8~7.10
检测:2 2015.7.8~7.16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结论
本项目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玻璃制造/玻璃仪器制造(C305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七类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4项“玻璃制造”,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设备布局和建筑设计卫生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①纯水清洗岗位噪声超标;②总体布局布不符合;③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④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完善;⑤浴室淋浴头数量不能满足要求;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制定或不健全;⑦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⑧未开展工作场所日常检测与评价;⑨现场警示与告知不完善;⑩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不足等。
  1. 、建议
(1)本次检测结果中纯水清洗岗位的噪声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飞世尔实验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采取以下的防护措施:
1)清洗机必须经常进行维修保养,添加润滑剂,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尽可能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2)为纯水清洗岗位作业工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噪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加强防噪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及时更换以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3)合理安排休息,减少纯水清洗岗位的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2)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防爆柜储存间不应设在非生产区,应设置在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之间,或者将防爆柜储存间设置在原料仓库,并设有独立的建筑分隔和机械排风设施,事故排风系统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小时。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企业应在防爆柜储存间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企业应在丝网印刷岗位、制版岗位、制版清洗岗位和废水加药岗位附近适宜位置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并确保其连续供水。
(4)本项目卫生等级为3级(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男浴室至少增加3个淋浴器(项目每班男作业人员最多有30人),在女浴室至少增加2个淋浴器(每班女作业人员最多有20人)。
(5)企业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要求,详细规定各岗位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种类和发放数量,并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7)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点等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相关检测结果。
(8)公司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9)公司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2012))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应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公司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警示与告知制度,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公告栏,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措施等,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根据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充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指令标识。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应当在装配车间内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3)公司应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用途应包括防护设施及其维护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培训教育费用等方面。项目应确保款项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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