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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松002 美尔森电气保护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5H63-002                   报告编号:21XZ20150900014000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美尔森电气保护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美尔森电气保护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书山路55弄A6-A8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矽尘、玻璃棉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铝合金粉尘、二氧化锡、氟化物、氯化锌烟、柴油、柴油燃烧废气、四氯乙烯、乙二醇、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MDI异构物和低聚物、液压油油雾、甲基硅烷三醇三醋酸酯、乙基甲硅烷三醇三醋酸酯、甲基环己烷、加氢轻石脑油、苯、甲苯、二甲苯、环己酮、乙酸丁酯、乙醇、正己烷、铜尘、铜烟、氧化锌、环氧树脂、缩水甘油甲醚、三氟三氯乙烷、异丙醇、甲碳酸二甲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高温、噪声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84个。不合格点1个(A6厂房明火钎焊操作位高温超标)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周华、张慧
采样:张欢、郭飞中
检测:江湖、王珂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屈璠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5.5.7;2015.5.25~5.27
采样:2015.5.25~5.27;2015.7.14~7.16
检测:2015.7.8~7.16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结论
本项目的行业分类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其他输配电机控制设备制造(C3829)和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C389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五类的“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A6厂房明火焊接操作位的高温检测结果超标;②工程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③未在厂区内设置浴室;④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未严格落实。
  1. 、建议
(1)本次检测结果中A6厂房明火钎焊操作位的高温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用人单位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
2)增加A6厂房的机械通风,本项目在A6厂房南北两侧安装壁式离心风机,换气次数为4.9次/h,公司应在明火钎焊操作位上方安装足够风量的壁式轴流风机,加强A6厂房内的机械通风换气量。
3)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本项目A6厂房明火钎焊操作位处应采用冷气机以降低车间温度。
4)向明火钎焊的岗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高温个人防护用品(皮手套、皮围裙、皮鞋具等),加强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和督促。
5)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轮换作业,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6)企业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7)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测。
(2)增加防尘、防毒等局部排风设施。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1条,企业应在A8厂房点焊操作位、焊螺柱操作位和移印操作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排毒设施。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的要求,在点焊操作位、焊螺柱操作位和移印操作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排毒净化装置或者移动式机械吸风排毒净化装置,吸风口应设置在操作者的前上方靠近操作位的位置,吸风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并合理设计风速,使毒物控制风速在0.5m/s~1.5m/s之间。
(3)建议补充A6厂房办公区域和A8厂房模块生产车间的新风系统。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要求,应保证A6车间办公区域和A8厂房模块生产车间的人均新风量达到30m3/h,并使其满足以下要求:
1)新风口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或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2)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3)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新风、排风短路;
5)新风口与事故排风的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新风口必须低于事故排风口,并不得小于6m。
(4)本项目卫生等级为3级(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用人单位宜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厂区内设置男女浴室,在男浴室至少增加7个淋浴器(本项目男作业人员有58人),在女浴室至少增加3个淋浴器(本项目女作业人员有20人)。
(5)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落实。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切实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落实。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出现的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健康损害及职业禁忌证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并进行相应诊治。
(7)进一步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用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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