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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松013 上海强凌电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5H63-松013                      报告编号:21XZ20151200013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强凌电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强凌电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13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二氧化锡(按Sn计)、丁酮、丙烯酸、1-甲氧基-2-丙酮、N-[3-( 二甲基氨基) 丙基] 十八烷酰胺、pC9H12、甲基-乙基酮、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异氰酸酯、乙二醇丁醚醋酸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丁内酯、丁基乙醇酸酯、羟基乙酸丁酯、环己酮、芳香石脑油、轻芳烃溶剂油、聚酯多元醇Ⅰ、聚酯多元醇Ⅱ、二氧化钛、二氧化硅、水性丙烯酸树脂、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在检测日工况下,各检测点检测的化学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噪声及高温等物理因素检测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庞京玺、周子龙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周庆、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2015年8月13日、8月14日、8月17日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企业行业分类为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照明器具制造/照明灯具制造,行业代码C378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制造业中第二十五类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企业。
本项目职业卫生检测内容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档案资料等内容部分符合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档案不健全;②辅助用室设置及使用不合理;③车间自然通风情况较差;④未进行年度日常检测;⑤部分工艺及设备布局不合理。
二、建议:
3.1整改性建议
3.1.1 用人单位2013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复查情况,结合作业场所建筑设计卫生及通排风情况分析,生产厂房因厂房设置原因致整体自然通风较差,应采取增加机械补风的补偿措施,加强作业区域通风。作业区域排风应合理安排气流组织,避免作业人员处于相对于毒物发生源的下风侧。
本项目焊锡区域及移印区域设备均未设置吸风排毒设施,应按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原则设置吸风排毒设施,选用排毒罩的形状、形式、大小和设置位置,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3.1.2 本项目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宜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3.1.3 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本项目管理制度较为简单,且存在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等缺项。建议公司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第11条规定完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如下几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同时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规范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3.1.4 本次评价时企业未提供建厂以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其检测项目及检测点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1.5 项目内产生不同危害因素的准备车间与包装车间未完全建筑分割,中间留有常开通道,压力机布置在准备车间内。应对场所内设备及生产区进行合理布局,产生不同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分开布置,以免相互干扰。
3.2持续改进型建议
3.2.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3.2.2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2.3 本次评价时因故未能对包装车间超声波熔接机及高周波熔接机进行噪声及高频电磁场的检测,企业在后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应对其进行检测。
3.2.4 公司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全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2.5 加强生产区、非生产区及生产辅助区的明确分区,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7.3.3条规定“就餐场所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将食堂设置于用于仓储及行政办公的南厂区。
3.3预防性告知
3.3.1今后如有建筑物功能及布局、原辅料、产量、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变更,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的要求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3.2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3.3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门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告。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4 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本现状评价报告不能替代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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