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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2-金011 拓冠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R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5H62-金011    报告编号:21KP201601000260007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拓冠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拓冠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年生产10万件精密零部件加工及纺机配套生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富东路(金山工业园区(山阳)CB_201103003-3号地块),基地东至上海琦冠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南至上海前巍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西至圣东尼(上海)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北至上海联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金属粉尘(主要为铁)、铝金属粉尘、乙醇、切削液油雾、噪声和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合格点数:9个
不合格点数: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朱骅、张莉莉
检测:李广顺、赵竞伟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付丽芳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5.11.24
采样:2015.12.16~12.18
检测:2015.12.16~12.22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为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行业代码为C348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的第二十一类“通用设备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及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2)建议
1)本项目CNC加工中心气qiang吹扫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强度达93.6dB(A),企业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②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的措施降低岗位噪声强度;
③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④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⑥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⑦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建议企业为作业人员配备最小SNR值为18dB(A)的护听器)、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⑧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⑨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本次评价检测期间,倒角设备未对铝件进行加工,未对铝金属粉尘进行检测,建议项目在倒角设备对铝件进行加工的期间补充铝金属粉尘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方案,并认真执行。
4)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8)公司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a其他资料文件。
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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