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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松014 上海美维科技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5H63-松014    报告编号:21XZ20160100004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美维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美维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松江工业区联阳路685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聚合氯化铝粉尘、电焊烟尘(总尘)、铁尘、二氧化锡、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可溶性镍化合物、氰化物、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硼酸、过氧化氢、2-氨基乙醇、2-苯丙烷、硫酸铜、氢氧化钠、甲醇、乙醇、甲醛、过磷酸钠、碳酸钠、煤油、乙二醇丁醚、环氧树脂、石油瑙、颜料、石脑油、二甲苯、乙酸丁酯、柠檬酸、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硫化氢、氨、聚丙烯酰胺、硫酸亚铁、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紫外线等。
检测结果 合格点68个,不合格点1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姚交志
采样:刘文海、曹捷振
检测:江湖、杨佩佩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姚智磊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5.9.22~9.25
采样:2015.9.23;2015.9.24;2015.9.25
检测:2015.9.23~9.29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行业代码:C397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六类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及辅助用室等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部分符合要求。主要问题为:①SP工厂1F绿油车间贴膜岗位噪声强度超标;②网版清洗岗位未设置局部吸风排毒装置,贴膜岗位防噪声设施效果不符合要求;③污水处理站、化学品仓库、剧毒品仓库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④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完全落实,检测项目和检测场所不全;⑤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项目不全,受检率不足100%;⑥投产之处未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和验收;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不规范等。
(2)建议
1)制定作业场所噪声危害综合控制治理措施计划。
(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贴膜岗位噪声超标,丝印、曝光、减薄铜线、清洗线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大于80dB(A),为噪声作业岗位。公司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2)各产生噪声的岗位其作业人员作业时间均较长,存在一定的罹患噪声聋的风险,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具体建议如下:
①因工艺所限不能设置降噪防护设施的,应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②定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及时淘汰损坏的设备,更换为噪声危害较小,性能更优良的设备。
③组织员工进行听力测试以及听力保护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护耳器的使用等。
2)用人单位网版清洗岗位未设置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的要求为上述岗位设置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局部机械排风设施应参照《集气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气体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污水处理站污水池可产生硫化氢和氨,工人巡检时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但未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化学品仓库未设置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连锁的事故通风装置,剧毒品仓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公司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6”条款的要求为污水处理和化学品仓库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仪。(1)检测报警点应根据GBZ/T233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2)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3)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为化学品仓库和剧毒品仓库设置与报警器连锁的事故通风装置,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4)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公司应尽快组织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包括贴膜、丝印、曝光、减薄铜线、清洗线岗位作业人员噪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等。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5)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7)加强生产设备及职业病工程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保养。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2015年))中的“第二条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和“第三条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公司在本次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发现贴膜岗位噪声强度超标,公司应尽快对贴膜机及其职业病工程防护设施进行检修和整改,整改后再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严禁作业人员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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