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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205004 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205004    报告编号:21KP201611000270004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300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丁醇、乙醇、丙酮、溶剂汽油、二氧化锡、2-丁氧基乙醇、环氧氯丙烷、环氧树脂(双酚A与环氧氯丙烷的聚合物)、环氧树脂(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聚合物)、α-氰基丙烯酸乙酯、对苯二酚、二甲基丙烯酸乙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C12-20异链烷烃、(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膦、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高温等
检测结果 合格点41个,不合格点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方晶、庞京玺
采样:李广顺、吕斌、刘宁宁
检测:张建、曾宏伟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陈强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10.8~10
采样:2016.10.21、24、25、11.7、8
实验室检测:2016. 10. 10.21 ~2016.11.01、11.11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三类:汽车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辅助用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设施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卫生管理等存在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刷漆、热套岗位未接受职业健康检查;②存放化学品仓库未设事故通风及泄漏报警装置、冲淋洗眼器、泄漏吸收材料等;③手工刷漆岗位未设置通风排毒设施;④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⑤真空压力浸漆岗位半面罩内滤盒型号与岗位存在的毒物不匹配;⑥各类档案管理明细内容不完善。
通过对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综合分析、检测与评价,在现况运行状态下,确保防护设施有效运行,个体防护落实到位,同时认真执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落实具体整改措施,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管理,则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能达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二)建议:
(1)根据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结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补充手工刷漆、热套等岗位职业健康监护,体检率、建档率应达到100%。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完善仓库冲淋洗眼设施、泄漏吸收材料、事故通风及与之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的设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宜<12次/h,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本项目手工刷漆岗位接触防锈漆及稀释剂挥发的有机毒物危害,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1条的要求,建议增加手工刷漆岗位通风排毒设施的设置。结合本项目刷漆非固定作业点的作业方式,建议刷漆作业配置移动式废气净化器,净化器放置在工位附近,并通过控制衡臂,自由升高和降低捕集罩。或者增设岗位局部排风罩,罩口采用软连接,可根据刷漆作业点的位置进行移动,排风管道接入现有通风排毒系统。通风排毒设施的具体设置参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执行。
(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公告栏的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4.2.4.2条,若选择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应根据有毒气体和蒸气种类选择适用的过滤元件,对现行标准中未包括的过滤元件种类,应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生产者提供的使用说明选择。本项目真空压力浸漆岗位主要接触有机气体危害,应将现有酸性气体滤毒盒更换为有机气体滤毒盒。
(6)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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