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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208003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R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208003    报告编号:2016H16208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一期厂房三层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56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丁酮、丙酮、乙醇、紫外线、臭氧、噪声等
检测结果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张慧、周华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华勇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4.25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妆品制造,行业代码C268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八条“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丁酮、丙酮、乙醇、紫外线、臭氧、噪声等。
本次评价对丁酮、丙酮和噪声进行了检测。由于在作业人员下班后灌装间内的紫外灯才会开启,并不准人员进入,故未对紫外线和臭氧进行检测;乙醇暂无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未进行检测或判断。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项目各作业岗位检测点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洗瓶操作位噪声强度不符合要求,其余各检测点检测的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个体防护用品、建筑设计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的不符合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洗瓶间洗瓶岗位噪声超标,防护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②应急救援设施不全;③辅助用室未设置浴室和妇女卫生用室;④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不足100%;⑤职业卫生档案不全。
2、建议
3.1.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洗瓶间洗瓶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为93.4 dB(A),瞬时声级达到了99.8dB(A),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85dB(A)。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改革工艺:洗瓶机洗瓶后使用较少空气压力的****进行清扫吹干。
②采取相应的消声、隔声、吸声等控制措施。
③严格落实规范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④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⑤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⑥组织员工进行听力测试以及听力保护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护耳器的使用等。
⑦严格落实洗瓶岗位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3.1.2用人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应在灌装间紫外灯与灌装间外的门或者照明开关设置连锁报警装置。当灌装间外的门或者照明开关被开启时,报警装置将启动报警,同时灌装间内的消毒紫外灯自动关闭。
3.1.3本项目作业工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为93%,辅助设施巡检和检维修岗位以及消毒岗位作业工人未参加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1.4本项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未在车间附近或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人数最多班组女工大于100人,未设置妇女卫生用室。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建设单位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在男浴室至少增加6个淋浴器(项目每班男作业人员最多有85人),在女浴室至少增加14个淋浴器(本项目每班女作业人员最多有120人)。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人数最多班组女工大于100人(本项目女职工最大班组人数约120人),建设单位应设妇女卫生用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2具)。
3.1.5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工艺流程简介、单位总平面图);单位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总结;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职业病人病例资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人员情况(名单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分布与防护设施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用人单位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劳动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登记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劳动者岗前、在岗期间培训资料;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会议、活动记录;职业卫生自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各种卫生执法监督文书等。
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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