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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6002 斯贝柯(上海)机械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6002    报告编号:21XZ20160500046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斯贝柯(上海)机械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斯贝柯(上海)机械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松江工业区华加路2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甲苯、二甲苯、三甲苯、甲基异丁基酮、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酸丁酯、丁醇、切削液油雾、电焊弧光、高温、噪声和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合格点数:56个
不合格点数:6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郭善正、戴慧兰
检测:赵竞伟、曾宏伟
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殷红梅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3.2~3.4
采样:2016.3.16~3.18
检测:2016.3.16~3.21
评价结论
与建议
一、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行业代码:C351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企业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二类 “专用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生产企业。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功能分区、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设计和辅助用室设置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规定。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焊接、打磨和喷砂岗位噪声超标;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③油漆仓库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④等离子切割和焊接岗位防护口罩不符合要求;⑤未设置公告栏;⑥未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⑦未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⑧未针对油漆泄漏、溅入眼内和急性中毒等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议
(1)针对现场焊接、打磨和喷砂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企业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②将高噪设备与低噪设备分开布置;
③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的措施降低岗位噪声强度;
④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⑤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⑦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⑧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⑨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⑩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针对用人单位未为焊接和打磨岗位设置吸风除尘设施、未为等离子切割岗位设施防毒设施和喷漆车间吸风罩的控制风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的要求,为以上岗位设置吸风排毒设施。在不影响操作的情况下,罩口尽可能靠近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源,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捕集;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的要求对局部吸风排毒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吸风排毒装置处于正常状态。在检修维护时,维护工人应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避免意外发生。
(3)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①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要求在油漆仓库内设置二甲苯(油漆成分中含量最高,限值要求最严)报警装置,报警仪至少设置警报值、高报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制定。二甲苯报警仪的预报值为50mg/m3,警报值为100mg/m3。
②为油漆仓库增设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与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相连锁,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
③在喷漆间内设置喷淋洗眼器,洗眼器至调漆、喷漆操作位的距离应在15m范围内。
(4)用人单位等离子切割、剪板、折弯、打磨和喷砂岗位操作工为外包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督导,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
(5)针对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企业应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完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工不应安排在有禁忌的工作岗位,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
(6)用人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为等离子切割和焊接岗位配备防尘毒口罩,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使用,及时更换,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7)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针对油漆泄漏、溅入眼内和急性中毒等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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