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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109001 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109001    报告编号:21YP20160900015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食品级环保轻型输送带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三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嵊山路588号(城桥镇61街坊117/3丘)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项目运行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涂布物料热解气(乙二醇、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乙酸乙酯、2,4-/2,6-甲苯二异氰酸酯、a-氰基丙烯酸乙酯、氯化氢及盐酸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项目建设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混凝土粉尘、金属粉尘、电焊烟尘、沥青烟、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煤焦油、乙酸乙酯、乙酸丁酯、铅烟、汞、甲苯二异氰酸酯、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臭氧、甲醛、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全身振动、局部振动等。
检测结果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庞京玺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黄建香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2016.7.18
评价结论与建议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本项目存在的不足之处:13#厂房与周边建筑物间距小于自身高度,影响11号厂房通风采光;类比项目存在不足之处: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及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设置不全,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②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③未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补充性建议
因13#厂房与周边建筑距离小于其自身高度,对其北侧的11#厂房的通风采光影响相对较大,应采取适当的通风、采光补偿措施或适当调整总体布局和建筑间距,使建筑间距大于13号厂房高度。
类比项目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不规范,部分操作工工间未佩戴。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类比项目未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制度,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应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本项目建成后应在作业场设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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