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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5005 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5005    报告编号:21XZ20170100013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7455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甲苯、乙酸丁酯、氨、乙酸、丙烯酸、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硝化棉、氧化铁粉尘、异丁醇、异丙醇、二异丁基甲酮、乙酸戊酯、丙二醇甲醚、正丁醇、异佛尔酮、甲基异丁基酮、一氧化碳、柴油、高温、噪声和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苯、甲苯、二甲苯2个检测点、乙酸丁酯2个检测点、氨2个检测点、乙酸2个检测点、丙烯酸2个检测点、炭黑粉尘1个检测点、二氧化钛粉尘1个检测点,以上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噪声4个检测点,工频电场1个检测点、高温2个检测点,以上物理因素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王松阳
采样人员:王思琦
检测人员:沈江滨、周昕沁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洪瑞伶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16.9.1
采样时间:2016.9.21-2016.9.23
检测时间:2016.9.21-2016.9.29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卫生及辅助用室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生产车间各生产线各岗位均未设置局部排风装置;②动力间未设置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装置;③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未得到落实,2013、2014、2015年日常检测项目、检测点不全;④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未得到落实,2013、2014、2015年职业健康体检项目不全;⑤职业卫生档案建立不完善等。
二、整改性建议
1、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未设置局部排风装置。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等规范的要求在生产车间1.5T水性光油生产线钢结构2F投料、包装岗位,4.5T蜡乳液生产线包装岗位,壁式搅拌生产线搅拌、包装岗位,研磨水性颜料膏生产线投料、搅拌、包装岗位等加盖密闭效果不良的岗位设置局部排风罩,局部排风罩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原则设计。
用人单位完善了工程防护设施后,应严格督促作业工人正确使用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并加强员工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使劳动者对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其排风净化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有效运行,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并建立维修、维护档案。
2、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要求,在动力间内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及与其相连锁的事故通风装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设置在柴油燃烧废气可能泄漏点,设置警报值30mg/m3及相应的高报值;
②事故通风装置的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③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④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a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b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⑤应设置防爆事故排风系统。
3、用人单位近三年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但检测项目和检测点不全,不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等标准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已制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告知车间作业人员。
4、用人单位制定有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近三年均安排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但体检项目不全。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的要求,并根据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完成后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使体检率达到100%,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制定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但公司建厂较早,未进行三同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并在今后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严格落实。
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立不完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其内容应包括: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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