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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7001 上海新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7001    报告编号:21XZ201606000260005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新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新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33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甲苯、炭黑粉尘等
检测结果 本次一共检测52个点,有13个点不合格。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蒲挺英
现场采样:朱浩、李广顺等
检    测:张远、程世俊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步志升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1.18,
现场采样:2016.2.24~2.26;4.8~4.12
检测:2016.2.24~2.29;4.08~4.13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行业代码:C29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中第十六类的“橡胶制品业”,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单位。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白炭黑粉尘、炭黑粉尘、滑石粉粉尘、橡胶粉尘、石墨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电焊烟尘、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钼,不溶性化合物、氧化锌、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激光。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内容均符合相关要求,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部分符合要求。主要问题为①部分岗位职业卫生检测结果不合格;②岗位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③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④历年职业卫生危害因素检测点不全;⑤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建议
3.1整改性建议
3.1.1本次检测结果清洗操作位、灌浆操作位、清浆操作位、涂布机操作位甲苯检测超过国家标准限值(GBZ2.1-2007)。现场调查显示灌浆操作位未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清洗岗位、管道清洗岗位、涂布机操作位甲苯回收装置老化,回收率较低。用人单位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的要求,在灌浆操作位设置侧吸罩,排毒罩口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尽量靠近并加设围挡;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内。
(2)加强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定期对甲苯回收装置进行维修和检修,确保其有效的回收率,降低涂布车间空气中甲苯浓度。
(3)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减少工人的接触时间。
(4)加强督促和指导涂布、灌浆、清浆等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1.2 用人单位压延车间压延机操作位由于工艺原因,在压延过程中存在的固有噪声较大,岗位噪声危害较重,为用人单位的关键控制点。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建议包括:
(1)采用产生噪声较小的机械设备,压延机等设备必须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尽可能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2)加强以上设备维护保养。若工艺可行,宜采取产生噪声危害较低的压延工艺替代用人单位压延工艺等措施,以降低岗位噪声危害;
(3)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关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合理安排休息,压延机操作位的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5)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加强听力保护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用人单位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3.1.3完善岗位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应为配粉间配粉操作位增设吸风罩等通局部机械吸风排尘设施。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的要求,在配粉操作位设置侧吸罩,吸风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合理设计风速,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粉尘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同时配粉间称量作业区域制定严格的清洁卫生制度,并督促员工按时落实,并增加除尘器、清扫机等防止二次扬尘设施的投入。清扫地面时,进行洒水等进行湿式清扫,确保粉尘作业区域的工作台面、地面清洁,防止二次扬尘。
(2)用人单位应在制浆车间制浆机投料操作位、灌浆操作位、喷码操作位、增加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吸风口应设置在操作者的投料和操作喷码机的位置,吸风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并合理设计风速,使毒物控制风速在0.5m/s~1.5m/s之间。
(3)建议用人单位为机修车间电焊操作位配备局部通风装置以降低工人电焊作业时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3.1.4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用人单位应在锅炉房设置相应的连锁事故排风装置,并保证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
3.1.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今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因生产工艺及设备变更而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2持续改进型建议
3.2.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用人单位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2.2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2.3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其检测项目及检测点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2.4 用人单位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全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2.5 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3.3预防性告知
3.3.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3.2本报告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不能替代“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3.3.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中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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