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209001 上海永程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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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程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永程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迁建固体废物资源利用与处置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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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港沿公路408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醇、丁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丙酮、五氧化二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氢、氯化氢及盐酸、二噁英、柴油废气(主要为一氧化碳、柴油等)、硫化氢、氨、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活性炭粉尘、干化污泥粉尘、炉渣粉尘、飞灰粉尘、聚丙烯酰胺、工频电场、高温、低温、噪声等。 |
检测结果 |
检测点数:56个 合格点数:56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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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徐敏、刘梁柯 检测:王思琦、曾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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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
张龙飞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6.6.15~6.17 采样:2016.7.7~7.9 检测:2016.7.7~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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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结论
本项目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代码为N772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第一类第2项“危险废物治理”,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个体防护用品和辅助用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2)建议 1. 针对本项目污泥压滤操作岗位未设置吸风排毒设施的情况,建议建设方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Z/T 16758-2008)的要求为污泥压滤岗位设置吸风排毒装置(宜设置为侧吸式)。设置的局部排风罩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局部吸风排毒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吸风排毒装置处于正常状态。在检修维护时,维护工人应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避免意外发生。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①在原材料仓库和污水处理调节池附件设置喷淋洗眼器,洗眼器至氢氧化钠储存及添加操作位的距离应在15m范围内,并无障碍物。 ②在污水处理站和污泥压滤机旁设置硫化氢报警装置及与之相连锁的事故排风,硫化氢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5mg/m3,警报值为10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硫化氢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因素后设定。 ③在危废仓库内设置苯含量报警装置及与之相连锁的事故排风,苯报警器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6mg/m3,警报值为10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苯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因素后设定。 ④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 ⑤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⑥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⑦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原理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⑧车间急救箱内应针对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苯、氢氧化钠、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急性中毒及腐蚀的特效药品,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药品的有效性。 ⑨在厂区空旷地带醒目的高点位置设置风向标,周围不允许有建筑物遮挡,并要求360°可见。
4. 针对焚烧车间建筑高度大于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利于自然通风的情况,以及危废仓库内车间换气次数较低的情况,建议建设方增加机械通风设施,确保车间通风换气。
5.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为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7.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针对急性中毒、高温中暑和化学品泄漏的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演练,并将演练记录存档。 8.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9.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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