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邮箱
新闻详情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3001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3001                           报告编号:21XZ201610000280004   
建设单位
  • 用人单位)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北盈路165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二氧化钛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氧化锌、丙酮、丁酮、乙酸甲酯、异丙醇、甲醇、乙酸异丙醇、正己烷、二甲苯、氯化氢及盐酸、三氯甲烷、乙酸、乙腈、氨、硫化氢、尿素、臭氧、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和噪声等。
 
 
检测结果 检测点数:61个
合格点数:58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郭美玲、姜剑明
检测:郭善正、曾宏伟
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周军军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4.18~4.20
采样:2016.5.4~5.6
检测:2016.5.4~5.9
评价结论
与建议
(1)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妆品制造,行业代码:C268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中的第8项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风险为“职业病危害较重”。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功能分区、设备布局、工程防护、个体防护用品和辅助用室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规定。
用人单位建筑卫生学设计、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规定。
(2)建议
1. 针对灌装间上瓶(盖)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企业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③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④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⑤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⑥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 为纯水处理间氢氧化钠暂存桶设置泄险围堰,防止异常情况下溶液外泄。
  1. 根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的要求,调整综合厂房办公区和实验区全热交换风机进风口与排风口的位置,使进风口其满足以下要求:
①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②应低于排风口;
③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④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新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