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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1026 上海ABB电机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6H16301026                             报告编号:21XZ201612000380007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ABB电机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ABB电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天宁路8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丁酯、异佛尔酮、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三氧化铬(按Cr计)、金属镍和难溶性镍化合物(按Ni计)、正己烷、丙酮、异丙醇、铜烟(按Cu计)、氧化铝粉尘、、铝金属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电焊弧光、2-丁氧基乙醇、丙烯酸聚氨酯树脂、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不饱和聚酯树脂、环氧树脂、对叔丁基邻苯二酚、过氧化二异丙苯、乙醇、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丙烯酸树脂、氯化石蜡、1,2,4-三甲苯、1,3,5-三甲苯、甲氧基二甲基苯基硅氧烷、1,6-二丙烯酸乙二醇酯、醋酸甲氧基丙酯、3-(三乙氧基甲硅烷基)-1-丙胺、Y-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二醋酸二丁基锡、2-乙基己酸钴、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乙二醇单丁醚、乙烯基甲苯、脂肪族聚异氰酸酯、六亚甲基-1,6-二异氰酸酯、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均符合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调查:吴松刚、周子龙;采样及检测:罗二康、曾宏伟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马雯雯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调查:2016.8.18;采样及检测2016.9.27~2016.9.29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行业代码:C366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完善工程防护设施的设置。用人单位一车间电工区焊接操作位未设置吸风排毒装置;一车间理化室操作平台控制风速不符合要求。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为车间电工区焊接操作位和机修间焊机设置吸风排毒设施,设置的吸风排毒设置应遵循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吸风排毒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使吸风排毒设置处于正常状态。排风罩应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的要求(GBZ T 194-2007),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
一车间喷漆车间喷漆岗位、成品仓库包装操作位噪声检测结果超标。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防止出现职业性噪声聋,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并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第十五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职业危害公告栏等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在现有空调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空调系统,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等。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未查见2013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记录,管理不完善,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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