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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7007 映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6H16307007            报告编号:21XZ201612000580008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映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映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鸿音路188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金及其化合物、铂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有机金属源(镓、铟、铝、镁等)、二氧化硅、五氧化三钛、聚合氯化铝、丙酮、异丙醇、乙二醇、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硝酸、硫酸、氟化氢、过氧化氢、丙二醇甲醚、甲醇、乙醇、二甲基亚砜、N-甲基环丙酰酮、丙二醇单甲醚醋酸酯、酚醛树脂、甲酚酚醛树脂、四甲基氢氧化铵、重氮萘醌磺酸酯、乳酸乙酯、偶氮基萘醌衍生物、感光剂、硫化氢、氨、氢气、硅烷、氯气、氩气、氦气、一氧化二氮、三氯化硼、四氟甲烷、四氟化碳、六氟化硫、甲烷、一氧化碳、噪声、高温、工频电场、激光辐射等
检测结果 均符合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调查:吴松刚、周子龙;采样及检测:曾宏伟、王思琪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刘文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调查:2016.10.8;采样及检测2016.10.31~2016.11.2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行业代码为C396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六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 清洗机(去蜡)机台噪声检测结果超标,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防止出现噪声聋,具体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应持续改进和落实相关的噪声工程控制,定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或空气压缩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及时淘汰损坏的设备,更换为噪声危害较小,性能更优良的设备;2)根据噪声控制要求为员工配备护耳器,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3)严格执行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噪声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及时调整到非噪声作业岗位;5)合理安排作休时间或采用轮岗作业等方式,减少噪声岗位接触高噪声作业时间。
2 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第十五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职业危害公告栏等
3 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的有关要求,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备案。
4 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 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今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因生产工艺及设备变更而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1.6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危化品应急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要求,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防化手套、防化靴、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箱、吸附棉、吸附垫等。
应急冲淋洗眼装置的设置应根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位置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其服务半径小于15m,保证装置在离危险区域10秒钟步程之内,确保两者之间无障碍物,并且危险工作区域离装置的路线宜为直线。
用人单位车间氢气纯化间、车间氨气纯化间、硅烷站等区域设置的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应联锁,并满足以下要求: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b)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c)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d)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7 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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