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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7H16303007 上海复旭分子筛有限公司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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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7H16303007                           报告编号:21XZ201801000280005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复旭分子筛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复旭分子筛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白石公路2938号
本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乙胺、矽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电焊弧光、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燃烧废气(燃烧介质、一氧化碳等)、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16个,合格点16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张慧
采样:窦娜、张宇
检测:沈江滨、江湖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黄强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7.11.10
采样:2017.11.28~2017.12.04
检测:2017.11.28~2017.12.05;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化学助剂制造(C266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第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下“化学试剂和化学助剂制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矽尘、乙胺、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砂轮磨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燃烧废气(燃烧介质、一氧化碳等)、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用人单位在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等方面符合《工业用人单位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活化车间岗位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②现场警示标志张贴不全,未与劳动者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③现场未设置公告栏;④未按时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复查;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⑤未设置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⑥未在厂区范围内设置集中浴室;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全制度未严格落实。
 
2、建议
(1)完善防护设施设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活化车间晶化岗位、活化焙烧岗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排毒净化装置,在机修岗位焊接作业配置移动式除尘装置。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设置局部吸风除尘设施,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吸风罩的过程不应通过工人的呼吸带。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等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用人单位应参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4)用人单位应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厂区作业场所内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完善各岗位警示标识的张贴,并将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公告上墙。落实与劳动者之间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用人单位按行业分类划分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7)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工艺发生改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8)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等的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有关技术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10)用人单位各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未在车间附近或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在男浴室至少增加2个淋浴器(男作业人员最多有12人),在女浴室至少增加1个淋浴器(每班女作业人员最多有3人)。
 
编制人:张慧                                                   日  期:2018.1.25
审核人:于瑞广                                                 日  期: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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