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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7H16303008 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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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7H16303008                           报告编号:21XZ20180100021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尼仕达家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白石公路2635号
本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木粉尘、聚乙烯醇、醇酸树脂、二甲苯、乙酸丁酯、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14个,合格点14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张慧
采样:古永胜、梁佩
检测:吴丹丹、张远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倪小平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7.11.07
采样:2017.11.28~2017.12.04
检测:2017.11.28~2017.12.04;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制家具制造(C211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第九类“家具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二甲苯、乙酸丁酯、醇酸树脂、聚乙烯醇、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用人单位在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等方面符合《工业用人单位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油漆车间手工打磨岗位防护设施未设置;②职业卫生公告栏未设置,现场警示标志设置不全;③厂区范围内未设置集中浴室;④未设置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⑤2016年之前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内容和项目不全;⑥未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及时组织员工复查;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现场告知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2、建议
(1)用人单位木工车间开料岗位、压刨岗位8h等效声级均大于83dB(A)接近85dB(A)。由于现场噪声检测存在不确定度,上述岗位实际噪声强度可能超标;根据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及检测当天的调查情况,木工车间开料岗位噪声作业时间均为2小时,其余时间6小时,在木工车间内进行产品贴皮、组装及原材料搬运作业;压刨岗位作业主要针对实木家具,作业时间根据产品需要而定,平均噪声作业时间为1小时,其余时间7小时,在木工车间进行产品开料、贴皮、组装及原材料搬运作业,如果由于生产情况变化,噪声作业时间增加会直接导致8h等效声级超标;在非噪声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车间大部分区域噪声高于检测当天装配区70.0 dB(A)),导致接触噪声强度增加时,同样会导致8h等效声级超标。结合用人单位2014-2016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用人单位有2014、2015、2016 年除去已离职人员外,2014年有1人的噪声检查结果为复查,2015年、2016年未见复查人员。该噪声复查员工2015年修养一年,2016年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目前未见异常。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2)将高噪设备与低噪设备分开布置;
(3)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的措施降低岗位噪声强度;
(4)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5)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6)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7)对于LAeq,8大于等于或接近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8)对于LAeq,8大于等于或接近85dB,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建议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最小SNR值为19dB(A)的护听器)、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9)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已出现复查情况的员工,宜将岗位调至低噪声岗位。
(2)完善防护设施设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油漆车间手工打磨岗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装置。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设置局部吸风除尘设施,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吸风罩的过程不应通过工人的呼吸带。
(3)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第九类“家具制造业”,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用人单位2010年至2013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14年度至2016年职业病危害检测岗位、检测项目不全。用人单位应参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厂区作业场所内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完善各岗位警示标识的张贴,并将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公告上墙。
(7)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工艺发生改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8)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等的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有关技术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10)用人单位各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未在车间附近或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在男浴室至少增加2个淋浴器(男作业人员最多有15人),在女浴室至少增加1个淋浴器(每班女作业人员最多有3人)。
 
编制人:张慧                                                   日  期:2018.1.25
审核人:于瑞广                                                 日  期: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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