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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8H16201001 佛吉亚排气控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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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R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8H16201001                           报告编号:21KP201806000310011
建设单位
  • 用人单位)
佛吉亚排气控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佛吉亚排气控制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佛吉亚排气新研发中心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汽路129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乙醇、煤油、烷烃、表面活性剂、丙丁烷、氯化氢及盐酸、氯化铁、氯化钠、甲酸、乙酸、氯化铵、碳酸铵、氢氧化钠、氨、电焊烟尘、臭氧、电焊弧光、难溶性陶瓷纤维粉尘、蛭石粉尘、丙烯酸聚合物、砂轮磨尘、天然气、柴油、汽油、噪声、工频电场、激光和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71个,合格点70个,不合格点1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张慧
采样:王培成、窦娜、刘宁宁
检测:陈垚、曾宏伟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许勇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8.3.21-2018.3.23;
采样:2018.3.29-2018.3.31;
检测:2018.3.30-2017.4.3;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结论
本项目行业为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代码C366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三类的“汽车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乙醇、煤油、烷烃、表面活性剂、丙丁烷、氯化氢及盐酸、氯化铁、氯化钠、甲酸、乙酸、氯化铵、碳酸铵、氢氧化钠、氨、电焊烟尘、臭氧、电焊弧光、难溶性陶瓷纤维粉尘、蛭石粉尘、丙烯酸聚合物、砂轮磨尘、天然气、柴油、汽油、噪声、工频电场、激光和高温等。
其中,2#厂房1F各试验室作业时人员安装及拆除操作位、2#厂房3F实验室样件刻蚀岗位、3#厂房ASEC车间试焊岗位、加工中心岗位、钻床岗位、打磨岗位等作业频率低,作业时间短,在本次检测期间未进行作业,故未对上述岗位接触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本次检测期间未为高温季节,故未对高温进行检测。
本项目乙醇、煤油、烷烃、表面活性剂、丙丁烷、氯化铁、氯化钠、碳酸铵、丙烯酸聚合物、天然气、柴油、汽油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危害因素因国家暂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和检测方法,本次评价未作检测。
本次评价检测项目包括蛭石粉尘(总尘)、砂轮磨尘(总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总尘)、电焊烟尘(总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甲酸、乙酸、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噪声、电焊弧光、激光、工频电场等。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作业岗位检测点所检化学有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3#厂房1F样件车间打磨岗位噪声超标,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各岗位检测点所检物理因素的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通风、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3#厂房1F样件车间打磨岗位噪声超标;②2#厂房3F的ASES车间氨气性能试验旁未设置氨气泄漏报警装置及连锁的事故通风装置;③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不全;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不完善。
  1. 、建议
(1)本项目3#厂房1F样件车间打磨岗位瞬时噪声最大为102.8dB(A),8h等效声级为89.1dB(A),超过国家限值。建设单位应针对本项目打磨岗位噪声超标以及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听力复查情况,应采取以下防噪措施:
1)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2)建设单位应在切割车间设置隔声屏或带有生产工艺孔的隔墙,或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装饰焊接车间和热成型车间的墙壁上做成吸声体。
3)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噪耳塞,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4)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休息,将高噪声设备进行错时生产,减少作业工人的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5)建设单位应每年对噪声超标的操作岗位的职工制定听力保护计划,并对其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噪声对健康的危害;②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③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④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6)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①职工姓名和工种;②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③测试者姓名;④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⑤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⑥测试结果。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标准,在2#厂房3F的ASES车间氨气性能试验旁设置氨气泄漏报警装置及连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氨的预报值为PC-STEL值的1/2(15mg/m3),报警值为PC-STEL值(30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氨的泄漏报警装置连锁,且换次数不宜小于12次/h,事故通风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ASES车间的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本项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对2#厂房1F各实验室岗位可能接触的燃烧尾气(汽油、柴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噪声,2#厂房3F各实验室岗位可能接触的三氧化硫及硫酸、甲酸、乙酸、氯化铵、碳酸铵、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氨,辅助检维修岗位接触的噪声、高温以及工频电场等项目进行检查。
(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增加详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料、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等资料。
(5)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编制人:张慧                                                   日  期:2018.6.25
审核人:戴铁兵                                                 日  期:20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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