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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8H16201007 西马克控评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R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8H16201007                           报告编号:21KP20180900005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西马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新增冶金设备生产线及备件的制造和维修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200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矿物油油雾、醇胺、硼酸、乙二醇丁醚、烃类化合物、硫化氢、氨、溶剂汽油、复合防锈剂、氧化铝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21个,合格点19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常敏、张慧
采样:朱佳巍、谷永胜
检测:江湖、姚敏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李东阳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8.7.24~2018.7.26
采样:2018.9.4~2018.9.6
检测:2018.9.4~2018.9.8;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冶金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为C3516。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二类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矿物油油雾、醇胺、硼酸、乙二醇丁醚、烃类化合物、硫化氢、氨、溶剂汽油、复合防锈剂、氧化铝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项目矿物油油雾、醇胺、硼酸、乙二醇丁醚、烃类化合物、复合防锈剂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因国家暂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和检测方法,本次评价未作检测。
本次评价检测项目包括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硫化氢、氨、溶剂汽油、氧化铝粉尘、噪声、高温等。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喷砂岗位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检测结果超标。作业人员佩戴供气式全面罩和防护服等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作业,防护服内的粉尘含量符合要求。其余各作业岗位检测点所检化学有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喷砂岗位瞬时噪声达105.7dB(A),每日8h等效噪声和每周40h等效噪声均超标,其余各作业岗位检测点所检物理因素的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通风、辅助用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喷砂房未设置有效的隔声吸声装置;②应急救援设施不全;③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不符合要求;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⑤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不完善。
2、建议
(1)本项目喷砂岗位瞬时噪声达105.7dB(A),每日8h等效噪声和每周40h等效噪声均超标。建设单位应当引起重视,并应采取以下防噪措施:
1)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2)对喷砂机和收砂机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尽可能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3)应采取有效的吸声、隔声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喷砂房设置隔声屏或带有生产工艺孔的隔墙,或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装饰喷砂房的墙壁上做成吸声体。
4)为喷砂岗位作业工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噪防护用品(为作业人员配备SNR值为34.0~43.0dB(A)的防噪耳塞以及防噪耳罩),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加强防噪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及时更换以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5)建设单位应每年对喷砂岗位的职工制定听力保护计划,并对其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噪声对健康的危害;②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③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④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6)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①职工姓名和工种;②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③测试者姓名;④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⑤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⑥测试结果。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2)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新风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新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或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2)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
3)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4)新风口与事故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新风口必须低于事故排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建设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日常生产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与监督。个人防护用品应经常检查,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4)本项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辅助设施巡检岗位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增加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资料或者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编制人:张慧                                                   日  期:2018.11.16
审核人:戴铁兵                                                 日  期: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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