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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8H16301011 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公司现状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8H16301011                 报告编号:  21XZ201812000890012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公司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通海路25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谷物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丁酮、乙醇、电焊弧光、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一共检测6个点,均符合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蒲挺英
现场采样:葛庆、郭飞中等
检    测:佀玉慧、邓福义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骆厂长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8.11.7;
现场采样:2018.11.26~11.28;
检测:2018.11.26~11.29;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谷物磨制/其他谷物磨制,行业代码:C131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第一项“农副食品加工业”,故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生产单位。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内容符合相关要求,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部分符合要求。主要问题有①用人单位副成品打包、喷码、维修职业危害警示告知不符合要求;
①用人单位副成品打包缺少噪声有害,喷码缺少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维修间缺少戴防尘毒口罩、戴防护镜、戴防护手套、当心弧光等警示标示。
②用人单位2012年~2017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
③用人单位对副产品打包、喷码、维修工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未具备防尘毒效果,品控人员未配备耳塞;
④用人单位2012年~2017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
⑤用人单位制定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但未落实; 
⑥用人单位2012年~2016年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⑦用人单位未在物料间设置有喷淋器、毒气体报警器和相应的连动事故通风装置;未在二氧化碳汇流处、打包充装处设置相应的氧含量报警仪。
 
二、建议
3.1整改性建议
3.1.1完善岗位防护设施
完善岗位局部通风设施的设置。现场调查见副产品打包、喷码、电焊未设置对应的吸风排毒措施,公司应根据《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等规范的要求落实以下措施:
(1)有条件,宜为岗位设置侧吸式吸风排毒罩,局部排风罩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原则设计。
(2)吸风管道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尽量靠近,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有毒气体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1.5m/s。
(3)严格督促作业工人正确使用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并加强员工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使劳动者对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4)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加强其排风净化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有效运行,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1.2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用人单位应在物料间、二氧化碳摆放处、充气处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装置,具体设置情况见表1-3-1。
1-3-1应设应急救援设施一览表
作业区域 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应设设施名称 设置数量或规格
物料间 丁酮报警报警仪 1套,预报值300mg/m3,警报值600 mg/m3,设置在离地面高30~60cm处
联动事故通风装置 1套,与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联动、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事故排风机,设置高度离地2~2.5m
二氧化碳摆放处 氧含量报警仪 1套,警报值19%
二氧化碳充装处 氧含量报警仪 1套,警报值19%
 
 
3.1.3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设置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具体可参考表1-3-2。
1-3-2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岗位参考表
序号 单元名称 岗位名称 警示标识与现场告知设置情况
加工车间1F 副成品打包 噪声有害
喷码 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
加工车间2F 维修工 戴防尘毒口罩、戴防护镜、戴防护手套、当心弧光
 
 
3.1.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3.1.5用人单位对副产品打包、喷码、维修工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更换为专业防尘、防毒口罩,品控人员配备耳塞,使其符合《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相关要求。
3.1.6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其检测项目及检测点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1.7用人单位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全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并根据职业病分类目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1.8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2017年))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今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因生产工艺及设备变更而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2017年))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3.1.9 用人单位因防虫防鸟要求加工车间、成品(月台)库、13号仓、12号仓、39号仓、47号仓,均有采光窗户但未开启,建议用人单位安装机械通风设备促进和改善生产车间通风的情况。
3.1.10完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具体建议见3.1.2。
3.1.11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正确配备相应的劳防用品,具体建议见3.1.5。
3.2持续改进性建议
3.2.1加工车间2F、3F、4F巡检等岗位噪声检测结果可能会因开启设备数量增加导致噪声超标。结合上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部分人员听力损失。用人单位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制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1)因工艺所限不能设置降噪防护设施的,应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公司应监督作业人员的护耳器佩戴情况。
(2)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3)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4)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5)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6)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7)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8)定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及时淘汰损坏的设备,更换为噪声危害较小,性能更优良的设备。
(9)用人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区操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10)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职工姓名和工种;(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三)测试者姓名;(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六)测试结果。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3.2.2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1)及时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清理,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清除积尘,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的厂房内。
2)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3)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3.2.3鉴于建设单位所属行业特点,在副产品打包工序可产生粒径较小的白糠粉尘存在于作业环境中,如地面、设备表面,若不及时清理,长时间积累,存在二次扬尘的危害。用人单位现场环境有积尘现象,应在现有二次扬尘防治措施基础上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等进一步完善,建议参考如下:
①制定相应清扫制度,确立人员职责,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除尘,对地面、墙面、设备表面进行经常性的加湿或冲洗,避免二次扬尘;
②二次扬尘与风速等有关,用人单位应避免在作业场所内使用大功率工业风扇。若遇大风等天气,车间四周通风门的开启应合理;
③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减少各生产环节粉尘浓度,从粉尘源头加以控制;
④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加强其排风净化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有效运行,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2.4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落实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2.5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用人单位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2.6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3.3预防性告知
3.3.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3.2本报告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不能替代“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3.3.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中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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