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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8H16303024 宝龙药业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8H16303024                           报告编号:21XZ201908000120002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358号
本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滑石粉、中药材粉尘、三乙醇胺、苦参总碱、药用甘油、尿素、维生素E、液体石蜡、花香型香精、硬脂酸、药用甘油、酮康唑、丙二醇、液体石蜡、月桂氮卓酮、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葡萄糖酸钙、蔗糖、油墨、硫化氢、氨、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氢氧化钠、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砂轮磨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硝酸、甲醇、乙醇、氢氧化钠、噪声、工频电场、激光、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73个,合格点72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常敏
采样:罗二康、肖青
检测:佀玉惠、姚敏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刘晓倩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8.09.14
采样:2018.11.14~2018.11.16
检测:2018.11.14~2018.11.17;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第十四类“医药制造业”下“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企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较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中药材粉尘、三乙醇胺、苦参总碱、药用甘油、尿素、维生素E、液体石蜡、花香型香精、硬脂酸、药用甘油、酮康唑、丙二醇、液体石蜡、月桂氮卓酮、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葡萄糖酸钙、蔗糖、油墨、硫化氢、氨、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氢氧化钠、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砂轮磨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硝酸、甲醇、乙醇、氢氧化钠、噪声、工频电场、激光、高温。
用人单位在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等方面符合《工业用人单位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综合制剂车间口服液生产区灌装岗位噪声超标;②集中空调新风口设置不合理;③污水处理站设置的应急洗眼装置损坏,不能正常使用;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⑤2015年至2017年未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⑥2016年至2017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8年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为30%,未安排复查人员复查,未组织岗前及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⑦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现场告知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2、建议
(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综合制剂车间口服液生产区域灌装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为85.7dB(A)、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85dB(A)。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相应的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应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装饰在平外车间内的天花板和墙壁上做成吸声体;
(2)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罩(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4)建设单位应每年对噪声超标的操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5)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职工姓名和工种;(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三)测试者姓名;(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六)测试结果。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6)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完善集中空调新风口设置。用人单位集中空调新风来自空调房内,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2015)的要求,应对车间新风进行设置,所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应远离污染源,避免从附近交通干道侧等处取风。新风进风口应低于排风口,新风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用人单位污水处理站设置应急洗眼装置损坏,不能正常运行,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的要求,设置的应急洗眼装置应保证连续供水,其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且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4)用人单位应参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6)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的有关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备案。
(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有关技术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编制人:常敏                                                   日  期:
审核人:张慧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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