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H16305002 威士伯涂料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威士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威士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8号 | |
本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氨、丁酮、丁醇、二丙酮醇、环己酮、铬酸盐、芳烃、乙酰基丙酮、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丙二醇甲醚、环氧树脂、甲基异丁基甲酮、二元酸酯混合物、二氧化钛粉尘、聚酯树脂、硫酸钡、碳酸钙、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砂轮磨尘、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120个,合格点117个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常敏 采样:曾海、肖青 检测:佀玉惠、姚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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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王晓燕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8.11.08 采样:2018.11.26~2018.11.28 检测:2018.11.27~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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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氨、丁酮、丁醇、二丙酮醇、环己酮、铬酸盐、芳烃、乙酰基丙酮、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丙二醇甲醚、环氧树脂、甲基异丁基甲酮、二元酸酯混合物、二氧化钛粉尘、聚酯树脂、硫酸钡、碳酸钙、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砂轮磨尘、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用人单位在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等方面符合《工业用人单位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液体车间水性涂料生产区研磨岗位、粉末车间粉末涂料生产区挤出岗位、研磨岗位噪声超标;②辅助用室设置不全;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全;④职业健康检查内容、项目不全,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不全;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⑥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⑦液体车间油性涂料生产区移动缸研磨岗位照度较低。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现场告知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2、建议 (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液体车间水性涂料生产区研磨岗位、粉末车间粉末涂料生产区挤出岗位、研磨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分别为91.0dB(A)、86.1dB(A)、92.3dB(A),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85dB(A)。威士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相应的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应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装饰在平外车间内的天花板和墙壁上做成吸声体; 2)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罩(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4)建设单位应每年对噪声超标的操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5)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职工姓名和工种;(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三)测试者姓名;(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六)测试结果。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6)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用人单位各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厂区集中浴室男浴室中莲蓬头数量不能满足最大班组人数需要。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6人。在男浴室增加至10个淋浴器(男作业人员最多有60人)。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液体车间事故排风装置应与车间事故报警装置连锁,事故排风装置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4)用人单位应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要求,升级改造液体车间油性涂料生产区移动缸研磨岗位的照明系统,确保作业面(0.75 m水平面)的平均照度值≥300 lx。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全,应参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7)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工艺发生改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8)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有关技术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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