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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8H16306020 真诺测量仪表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8H16306020                           报告编号:21XZ20190100006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东兴路13、15号
本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丙烯酸低聚物、甲基乙基酮、硝化棉、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醇、丙酮、丁酮、过氧化氢、异丙醇、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石墨粉尘、石墨油雾、其他粉尘、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铜尘、二氧化锡、石蜡烟、氢氧化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激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72个,合格点71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常敏
采样:曾海、肖青
检测:佀玉惠、姚敏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陈倩云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8.10.24
采样:2018.11.20~2018.11.21
检测:2018.11.21~2018.11.30;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丙烯酸低聚物、甲基乙基酮、硝化棉、乙醇、丙酮、过氧化氢、异丙醇、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石墨粉尘、石墨油雾、其他粉尘、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电焊烟尘、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铜尘、二氧化锡、石蜡烟、氢氧化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激光等。
用人单位在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等方面符合《工业用人单位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粉料间粉碎岗位噪声超标;②岗位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③辅助用室设置不全;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全;职业健康检查内容、项目不全,部分复查资料丢失;⑥1#厂房自然通风面积比不足5%,与东侧2#厂房间距小于二者之间较高建筑物高度,空气流通不畅;⑦注塑车间、电子车间灌胶间为密闭区域,未设置新风装置。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现场告知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2、建议
(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粉料间粉碎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为88.8dB(A),瞬时声级达到了100.8dB(A),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85dB(A)。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相应的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应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装饰在平外车间内的天花板和墙壁上做成吸声体;
2)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罩(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4)建设单位应每年对噪声超标的操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5)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职工姓名和工种;(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三)测试者姓名;(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六)测试结果。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6)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完善防护设施设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粉料间搅拌岗位、粉碎岗位、移印间移印岗位、纳米涂层岗位设置局部机械排风净化装置。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设置局部吸风除尘设施,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吸风罩的过程不应通过工人的呼吸带。
(3)用人单位1#厂房主要采取自然通风方式,通风面积比小于5%。1#厂房与东侧2#厂房之间间距小于二者之间较高建筑物高度,空气流通不畅。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的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应在1#厂房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加强各车间内的换气次数,改善车间内的气流组织,使车间内的通风能够满足工人及生产需要。日常管理过程中,应确保门窗的正常开启。
(4)用人单位现有浴室仅供锻压车间人员使用,其他区域未设置集中浴室,不能满足公司现有员工卫生和生活需求。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建议用人单位扩大现有浴室,增加喷头数,或是在车间附近或厂区内新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淋浴器数量要满足最大班组人数。
(5)用人单位注塑车间注塑区、电子车间灌胶区域属于密闭区域,未设置新风系统。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2015)的要求,应对车间新风进行设置,其新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应远离污染源,避免从附近交通干道侧等处取风。新风进风口应低于排风口,新风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2)对进风口需先通过空调过滤,以保证室内空调质量,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
3)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防鼠、防虫装置,并定期清洗消毒;空调系统的机房内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对方无关物品。
4)风管内表面应当易于清洗。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审核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
5)空调系统的设计中应明确空调通风系统的风量、风速等参数,并设计防回风阀或事故应急备用风机的相关信息。
6)工作场所存在以下情况时,车间通风不宜采用循环空气:空气中含有燃烧或者爆炸风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风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时;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
(6)用人单位应参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7)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8)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工艺发生改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9)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有关技术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编制人:常敏                                                   日  期:2019.2.20
审核人:张慧                                                   日  期:20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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