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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9H16205006 加翔涂装控评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7H16205006                        报告编号: 21KP201912000210005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加翔涂装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加翔涂装有限公司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工业区汇仁路1717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氢氧化钠、无水偏硅酸钠、磷酸三钠、切削油雾、磷酸锰、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锰、硝酸镍、硝酸、二氧化氮、防锈油、氧化铝粉尘、聚四氟乙烯、二硫化钼、n-丁酯、甲基异丁基丙酮、二甲苯、乙苯、石脑油、钼及其化合物、甲苯、丁酮、异丙醇、1,2,4-三甲基苯、丙二醇甲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漆雾凝聚剂粉尘、其他粉尘(油漆粉尘)、燃烧废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氯化氢及盐酸、絮凝剂粉尘、硫化氢、氨、硫酸及三氧化硫、高锰酸钾、铬酸盐、尿素、酚酞、溴酚蓝、乙醇、电焊烟尘、砂轮磨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工频电场、高温、噪声等
检测结果 作业场所涉及的化学物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物理因素中除北车间1F、2F清洗岗位、喷砂岗位及南车间2F清洗岗位噪声超标,空压机房巡检位、北车间2F油漆烘干作业点高温超标外,其他作业场所涉及的物理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常敏
采样人员:罗二康、牟来志
检测人员:佀玉惠、贾拉弟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杜雄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19.9.05
采样时间:2019.9.26-9.28
检测时间:2019.9.26-9.30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项目运行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氢氧化钠、无水偏硅酸钠、磷酸三钠、切削油雾、磷酸锰、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锰、硝酸镍、硝酸、二氧化氮、防锈油、氧化铝粉尘、聚四氟乙烯、二硫化钼、n-丁酯、甲基异丁基丙酮、二甲苯、乙苯、石脑油、钼及其化合物、甲苯、丁酮、异丙醇、1,2,4-三甲基苯、丙二醇甲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漆雾凝聚剂粉尘、其他粉尘(油漆粉尘)、燃烧废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氯化氢及盐酸、絮凝剂粉尘、硫化氢、氨、硫酸及三氧化硫、铬酸盐、高锰酸钾、尿素、酚酞、溴酚蓝、乙醇、电焊烟尘、砂轮磨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工频电场、高温、噪声等。
本次评价对絮凝剂粉尘(总尘)、氧化铝粉尘(总尘)、砂轮磨尘(总尘)、电焊烟尘(总尘)、油漆粉尘(总尘)、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按Ni计)、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铬酸盐(按Cr计)、一氧化氮、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二氧化氮、丁酮、硫酸及三氧化硫、铬酸盐、二氧化硫、异丙醇、氨、一氧化碳、臭氧、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硫化氢、噪声、电焊弧光、高温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无水偏硅酸钠、磷酸三钠、切削油雾、磷酸锰、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锰、硝酸镍、聚四氟乙烯、n-丁酯、甲基异丁基丙酮、石脑油、1,2,4-三甲基苯、丙二醇甲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高锰酸钾、尿素、酚酞、溴酚蓝、乙醇等危害因素因国家暂未制定职业危害接触限值和检测方法,本次评价未作检测;硝酸按照二氧化氮的采样方法及标准限值进行评价,絮凝剂粉尘、油漆粉尘按照其他粉尘的采样方法及标准限值进行采样及评价;苯、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按Ni计)为验证性检测;工频电场因设备故障未进行检测。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作业场所涉及的化学物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物理因素中除北车间1F、2F清洗岗位、喷砂岗位及南车间2F清洗岗位噪声超标,空压机房巡检位、北车间2F油漆烘干作业点高温超标外,其他作业场所涉及的物理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告知、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个体防护用品配置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建筑设计卫生部分符合要求。总体布局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南、北清洗岗位,北车间喷砂岗位噪声超标;②北车间2F喷漆烘干作业点、空压机房巡检位高温超标;③防护设施设置不全,油漆打磨岗位设置局部机械排风装置;④应急救援措施设置不全,南、北车间2F及废水处理站等未设置应急洗眼装置,油漆仓库、锅炉房未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废水站未设置硫化氢报警装置,有点空间作业人员为配备氧含量检测仪;⑤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33%,检查项目及内容不全;⑥男浴室淋浴器数量不能满足男员工最大班组要求;⑦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及告知卡设置不全。
通过对上海加翔涂装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综合分析、检测与评价,在现况运行状态下,确保防护设施有效运行,个体防护落实到位,同时认真执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落实具体整改措施,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管理,则上海加翔涂装有限公司新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二、整改性建议
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项目北车间1F、2F及南车间2F清洗岗位、北车间1F、2F喷砂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大于85dB(A),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85dB(A)。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相应的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应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装饰在平外车间内的天花板和墙壁上做成吸声体;
(2)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罩(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4)建设单位应每年对噪声超标的操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5)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职工姓名和工种;(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三)测试者姓名;(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六)测试结果。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6)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根据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本项目北车间2F喷漆烘干作业点及空压机房巡检位高温超标。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用人单位应加强高温作业岗位的防暑降温管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1)建议磷化线、喷涂线增设岗位送冷风装置,加强主厂房生产区的通风换气次数,可增设屋顶排风机;
2)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3)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4)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5)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3、完善防护设施设置。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为北车间1F油漆打磨岗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排毒设施,设置的吸风排毒设置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吸风排毒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使吸风排毒设置处于正常状态。
4、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的要求,应在南、北车间2F设置应急洗眼装置,应急洗眼装置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其服务半径小于15m,保证装置在离危险区域10秒钟步程之内,确保两者之间无障碍物,并且危险工作区域离装置的路线宜为直线。
油漆仓库等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及有毒气体(油漆仓库有毒气体报警为苯系物,锅炉房为一氧化碳报警)报警装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设置低报值和高报值,低报值为25%LEL,高报值为25%LEL。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苯系物)报警值为10mg/m3,高报值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避免今后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性职业危害事故。
为废水处理站设置硫化氢报警装置,硫化氢报警装置选用电化学检测器或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检测器,响应时间小于60秒,报警浓度宜设计为预报值5mg/m3,警报值10mg/m3。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厂区作业场所内完善各岗位警示标识的张贴,并将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公告上墙。
6、建设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编制人:常密                                日  期:
审核人:张慧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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