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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9H16305001 上海芝浦电子 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9H16305001                         报告编号:21XZ201904000230007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芝浦电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芝浦电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8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二氧化锡、铜烟、铅烟、苯、甲苯、二甲苯、异丁醇、双酚A型液状环氧树脂、丁基缩水甘油醚、异丙醇、甲醇、溴丙烷、激光辐射、噪声、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30个,合格点30个,不合格点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张慧、常敏
采样:杨鑫磊、马康
检测:江湖、张聪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张部长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9.2.18~2019.2.20
采样:2019.3.12~2019.3.14
检测:2019.3.12~2019.3.16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C398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第二十六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较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二氧化锡、铜烟、铅烟、苯、甲苯、二甲苯、异丁醇、双酚A型液状环氧树脂、丁基缩水甘油醚、异丙醇、甲醇、溴丙烷、激光辐射、噪声、高温等。
用人单位在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生产车间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符合要求;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③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④个体防护用品未完全佩戴;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
2、建议
(1)完善防护设施设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2#楼2F电线加工车间树脂调和岗位局部机械吸风排毒净化装置。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的要求设置局部吸风排毒净化设施,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吸风罩的过程不应通过工人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1.5m/s。
(2)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2#楼和3#楼各生产车间设置满足要求的新风装置,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新风口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或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
(3)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各生产车间清洗岗位、树脂调和岗位、硅漆浸渍岗位、环氧树脂浸渍岗位附近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应有清晰的标识,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并确保其连续供水。
(4)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200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的要求,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日常生产中,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与监督。个人防护用品应经常检查,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5)用人单位各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宜在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人数最多班组女工大于100人,用人单位应设妇女卫生用室。妇女卫生用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人~200人,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用人单位女工最多人数大于400人,应设3具冲洗器。
(6)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委托有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点等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7)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接触异丙醇的清洗岗位、接触二氧化锡的焊锡岗位、接触噪声的电线加工岗位引线压型操作位和打端子操作位、激光打印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复查人员及时进行复查,使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
(8)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劳动人员超过100人,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9)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竣工验收。今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因生产工艺及设备变更而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10)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等的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11)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职业危害公告栏等。生产车间应当完善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见表1-3-1。
表1-3-1 需完善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一览表
单元名称 作业点 需完善的警示标识与指令标识
2#楼3F车间 电线加工岗位引线压型操作位 噪声有害,戴防噪耳塞
3#楼2F车间 电线加工岗位打端子操作位 噪声有害,戴防噪耳塞
3#楼4F车间 电线加工岗位打端子操作位 噪声有害,戴防噪耳塞
 
 
单用人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或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建筑设计卫生基本资料、防护设施设计资料和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编制人:常敏                                                      日  期:2019.5.9
审核人:戴铁兵                                                    日  期: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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