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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20H11409001 沪试环保现状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20H11409001                        报告编号:21XZ20200600016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沪试环保试剂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沪试环保试剂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八一公路桥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项目为: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锅炉房发生柴油不完全燃烧泄漏时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本次评价对锅炉房进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验证检测;本次评价检测不在高温季,检测结果供企业参考。
用人单位在本次现状评价期间,检测时实时工况见报告附件表“2-3-13”,在该工况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检测点化学危害因素和物理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袁坤
采样人员:高斌等
检测人员:张亚楠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沈友昌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20.4.28
采样时间:2020.5.22~5.24
检测时间:2020.05.22~2020.05.28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噪声、高温等。
本次检测项目为: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锅炉房发生柴油不完全燃烧泄漏时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本次评价对锅炉房进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验证检测;本次评价检测不在高温季,检测结果供企业参考。
用人单位在本次现状评价期间,检测时实时工况见表“2-3-13”,在该工况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检测点化学危害因素和物理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通风、采光照明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用人单位多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落实;②用人单位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未张贴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内容;③用人单位未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④用人单位未组织作业工人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⑤用人单位近三年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⑥用人单位未进行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⑦用人单位2019年有1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丢失,2018年及2019年均有离岗人员、均未组织离岗人员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⑧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⑨用人单位多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落实。
二、整改性建议
1 用人单位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未张贴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内容。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现行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内容,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2 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应在本次现状评价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关于启动四项职业健康相关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职健便函〔2019〕49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在网上直接完成申报后,即可立即打印备案回执和申报表留档备查。
3 用人单位未组织作业工人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危害基础知识、个体防护设施的佩戴、应救援相关培训及演练等。
4 用人单位近三年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均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企业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培训教育、现场告知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5 用人单位成立较早,从成立至今发生公司名称变更、生产设备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逐步换新,未进行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并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时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6 用人单位2019年有1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丢失,2018年及2019年均有离岗人员、均未组织离岗人员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应完善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在做好在岗人员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安排新入厂劳动者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组织离岗人员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应将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由专人保管。
7 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用人单位应完善以下建议: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锅炉房燃烧废气泄漏急性中毒或窒息应急预案、检验室化学品泄漏腐蚀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后,应及时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培训,并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应急演练。演练完成后,应将演练资料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2)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①在检验室醒目位置设置不间断供水的应急冲淋洗眼装置,并应保证其能正常运行;②在锅炉房可能发生柴油燃烧废气泄漏的位置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其预报值应设置为15mg/m3、警报值应设置为30mg/m3,高报值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同时应在锅炉房内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设置;③在生产车间、实验室等设置急救药箱,并应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换应急药品等物资。
8 用人单位近三年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使用项目不全,多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落实,职业卫生档案建立不完善。用人单位应完善以下建议:
(1)用人单位宜参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第“4.1.13”条,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落实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使用;
(2)用人单位应按照本章节第“3.1.1~3.1.7”提出的建议完善、落实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用人单位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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